国家税务总局
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〔2020〕73号
国家税务总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,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,局内各单位:
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,便利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,现将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:
一、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“五一”假期安排,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,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。
二、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,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,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。
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,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(征管和科技发展司)报告。
另外:
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 韩国荣:税务机关对于延期申报的纳税人采取不加收税款滞纳金、不给予行政处罚、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的措施。
据介绍,在疫情防控期间,税务部门先后分3批推出了54项办税缴费服务举措,大力推广“非接触式”办税缴费服务。调查显示,92.65%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业务。另外,对于此次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,税务总局联合银保监会专门出台文件,积极发挥“银税互动”作用,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资金难题。
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副司长 韩国荣:今年一季度,税务部门共向银行推送了600多万户重点帮扶的企业名单,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“银税互动”贷款75万笔,超过了2019年度的一半,小微企业获得“银税互动”贷款的金额达到1800多亿元。